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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段金伟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58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金伟,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天伦,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金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亚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金伟及其辩护人张天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金伟于2017年5月1日2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酒吧街南口南侧路边卖艺,后值班民警孙某在对其依法整治和劝阻过程中,被告人段金伟拒不配合,并用垫子抡打孙某,造成其左臂受伤。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17)临床鉴字第16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属轻微伤。后被告人段金伟被抓获归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段金伟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段金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段金伟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段金伟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酒吧南口南侧路边卖艺。值班民警孙某在对段金伟依法整治和劝阻过程中,段金伟拒不配合并用垫子抡打孙某,造成孙某受伤(属轻微伤)。被告人段金伟被当场抓获归案。起获垫子1块,现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段金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谢某、马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伤情及物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段金伟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金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金伟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金伟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段金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金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二、在案垫子一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