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24号申请人曾某某,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康某某,男,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曾某某申请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遂草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