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7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24号申请人曾某某,男,住遂川县。被执行人康某某,男,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曾某某申请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遂草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