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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平与被告湖南省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平,湖南省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690号原告:杨立平。委托代理人:文爱东,男,由南县南洲镇大滟渔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湖南省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南县南洲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樊利明,该所主任。原告杨立平与被告湖南省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杨立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杨立平负担。审判员 石 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姚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