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桂军与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军,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990号原告:刘桂军,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魏宇,男,32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军与被告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桂军负担。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