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付俊荣与徐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荣,徐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569号原告:付俊荣,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告:徐特,男,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付俊荣诉被告徐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俊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俊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俊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