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滑县道口风利干调门市部与滑县老庙乡忠盛百货、张茂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道口风利干调门市部,滑县老庙乡忠盛百货,张茂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5355号原告滑县道口风利干调门市部。地址:滑县道口镇卫河路电机厂楼下。经营者李凤娥,女,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浚县。被告滑县老庙乡忠盛百货,住所地滑县。经营者张茂忠,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滑县。被告张茂忠,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滑县住。原告滑县道口风利干调门市部与被告滑县老庙乡忠盛百货、张茂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道口风利干调门市部经营人李凤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滑县老庙乡忠盛百货、张茂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县道口风利干调门市部诉称:2016年以来,原告给被告供货,被告以资金紧张没有结账,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2017年2月28日被告没有通知任何商户的情况下关门停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5592元。被告滑县老庙乡忠盛百货、张茂忠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滑县老庙乡忠盛百货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被告张茂忠,2016年以来,原告给被告供货,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592元,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为原告结账,2017年2月28日,被告滑县老庙乡忠盛百货无故关门歇业,至今未偿还原告货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入库单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欠原告货款15592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入库单为证,足以证实原、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张茂忠系老庙乡忠盛百货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老庙乡忠盛百货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的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滑县老庙乡忠盛百货、张茂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滑县道口风利干调门市部货款人民币155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滑县老庙乡忠盛百货、张茂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