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射洪方济医院与简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方济医院,简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22民初1350号 原告:射洪方济医院(射洪县人民医院新区医院),住所地射洪县经济开发区经七路—经八路,组织机构代码:09672061-8。 法定代表人:蒲晓鸿,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桥,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简阅,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居民。 原告射洪方济医院与被告简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原告射洪方济医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洪方济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洪方济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射洪方济医院负担。 审 判 员 唐 伟 民 人民陪审员 赵 红 玉 人民陪审员 白 兰 俊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欣(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