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杰乐与陈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乐,陈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666号原告杨杰乐,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秦延永,男,1971年4月20日,汉族,住南阳市。被告陈天兵,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受理原告杨杰乐诉被告陈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住址,但原告在指定期间未能提供。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杰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原告杨杰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