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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圆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齐环,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杨,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皖0191执15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汪杨名下银行账户。现案件债权已经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杨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