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宇强与宾希、王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宇强,宾希,王求,石津,湖南福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860号原告罗宇强,男,199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宾希,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王求,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石津,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福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法定代表人谭高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5楼。负责人周晖。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222号御邦国际广场103房。负责人廖星凯。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利,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宇强与被告宾希、王求、石津、湖南福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宇强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已调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宇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宇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1元,由原告罗宇强负担。审 判 员 彭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