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孙爱民,马淑艳,北京世纪锋点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马琳,理事长。被执行人孙爱民,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马淑艳,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北京世纪锋点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赵亚娟。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孙爱民、马淑艳、北京锋点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爱民、马淑艳、北京锋点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代偿款1009194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代偿款项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零点五计算)及迟延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491.9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孙爱民、马淑艳、北京锋点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爱民、马淑艳、北京锋点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淑艳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马淑艳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1541.39元,现已将案款31541.3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5、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6、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7、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1541.3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孙爱民、马淑艳、北京锋点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