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赤峰合为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合为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803号原告:赤峰合为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被告:李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合为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合为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合为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合为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赤峰合为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蒙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