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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国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国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833号原告: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侯抗胜职务,董事长。被告:于国栋,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国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鹿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