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鲁永亮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永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0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永亮,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08年11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20日刑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永亮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鲁永亮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转盘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0.12克的海洛因贩卖给赵某,在交付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了上述毒品和毒资,还当场从鲁永亮身上查获了八小包净重共计1.42克的海洛因,并对上述查获的毒品和毒资予以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永亮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鲁永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永亮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永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海洛因1.54克和毒资3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