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张汉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7号楼0501。法定代表人:孙晓鸥。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77号国信大厦2楼。负责人:孙晓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汉宇,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上诉人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汉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9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星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燕审判员 范艾玓审判员 夏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