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民终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金全与张宏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全,张宏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12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全(白金全),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宏臣,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金全因与被上诉人张宏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2民初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全撤回��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8.9元减半收取即364.45元,由上诉人金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雁北审判员 巴雅尔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