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东与魏延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东,魏延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019号原告:安东,男,1987年8月15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魏延明,男,34岁,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安东诉魏延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立案后因找不到被告本人。原告安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安东负担。审判员 刘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天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