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晶、张永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晶,张永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601号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号东园大楼*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忠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新、邵灿秀,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晶,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张永良,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晶、张永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丽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