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683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阿里山路52号。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玉军,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江苏省恒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王玉军民间借贷纠纷即(2017)苏1311执683号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玉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查明有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玉军名下车辆,但在办理查封时,车管所告知给车辆已达报废期,故没有办理查封,另查明王玉军名下有小额存款,依法予以冻结。其他财产暂时没有发现。本院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苏1311执683号执行决定书,将王玉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