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卫强诉被告张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强,张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750号原告:李卫强,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张继,男,身份信息不详,系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强诉被告张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强撤回对被告张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67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