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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州华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华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海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109号原告:抚州华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临川区红石嘴(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砌块厂)。法定代表人:杨明辉,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海龙,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安县人,住抚州市乐安县。原告抚州华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州华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抚州华胜汽车服务���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节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