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州华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华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海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109号原告:抚州华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临川区红石嘴(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砌块厂)。法定代表人:杨明辉,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海龙,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安县人,住抚州市乐安县。原告抚州华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州华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抚州华胜汽车服务���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节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