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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2507号原告:刘某1,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被告:刘某2,女,199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秋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