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洪连春与王星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连春,张鑑,王星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652号原告:洪连春,女,汉族,1963年3月19日生,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张鑑,男,汉族,1983年4月5日生,现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星瑶,女,汉族,1989年3月10日生,现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洪连春与被告张鑑、王星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洪连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00元全部退回洪连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航—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