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xx,王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3059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xx。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xxxx。委托代理人蔡炳武,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xx,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xx,男,195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xx、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茂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