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南城与被执行人吴志保、乐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南城,吴志保,乐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南城,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吴志保,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乐玲霞,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南城与被执行人吴志保、乐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吴志保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且已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焦南城于2017年8月6号向本院提出撤回(2017)鄂1224执145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14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阮洋溢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