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何中元与何迎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元,何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871号原告何中元,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迎兵,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朝军,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何中元与被告何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何中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中元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正确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中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何中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广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