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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何中元与何迎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元,何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871号原告何中元,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迎兵,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朝军,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何中元与被告何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何中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中元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正确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中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何中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广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