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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临泽县供热公司与许明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供热公司,许明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409号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地址:临泽县财政局一楼西侧。法定代表人:丁居彬,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许明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临泽县乐民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与被告许明宗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明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泽县供热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泽县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建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