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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027号罪犯王莉,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被告人王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一中刑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7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6)津01刑更1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王莉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女子监狱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奖励1次,单项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女子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东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