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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6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方兰、刘惠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陈方兰,刘惠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674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1023号(都市广场)一、二层。负责人:杨济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胜蓝,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方兰,女,壮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被告:刘惠民,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方兰、刘惠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刁 梅审 判 员  庞彩霞人民陪审员  林林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霜谢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