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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培华与王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华,王付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208号原告:刘培华,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坑县。被告:王付林,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华与被告王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培华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