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培华与王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华,王付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208号原告:刘培华,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坑县。被告:王付林,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华与被告王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培华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