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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雷雅波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雷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86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执行人雷雅波,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50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雷雅波刑事追缴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20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雷雅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8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雷雅波已退还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单位。三、责令被告人雷雅波退还人民币二万九千六百零六元四角,发还被害单位。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雷雅波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雅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28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