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8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亚军与王德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军,王德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8035号原告郭亚军,男,汉族,1984年6月8日生。被告王德兴,男,汉族,1976年6月21日生。原告郭亚军与被告王德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亚军,被告王德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亚军诉称,2017年4月6日其和被告王德兴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合同,约定被告王德兴将其从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处抵工程款的西安市浐灞区八家堡村家润碧泽园小区门面房西侧第十间出售给其,总房价为41万元,首付15万元,交完尾款后,被告为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其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向被告王德兴交付了10万元购房款,另外5万元购房款由西安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并在2017年4月6日向其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证明收到上述5万元购房款。其拿到房屋钥匙后准备装修,西安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拒绝为其办理购买水电等相关事宜,并告知其无房屋的合法手续不能入住装修。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王德兴及西安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本无权向其出卖上述房屋,其并没有合法的房屋手续,也无法向其交付上述房屋,因此应该退还其交付购房款15万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其购房款1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德兴辩称,其同意退还原告10万元购房款,但原告要把房屋钥匙和协议原件给其。而且交给西安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五万元是全款,是其和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夏琪协商以这个房屋给其抵工程款,钱是原告和其一起去润邦公司财务交的。其认为这个房子属于其所有,后面公司出尔反尔了。其收的原告的10万元都用于水电和人工工资、材料上了。其意思要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西安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把房屋无条件过户给原告,并赔偿所有相关损失。这个事情其和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西安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原告郭亚军作为乙方(购买方),被告王德兴作为甲方(出售方),双方签订一份《房屋出售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西安市浐灞区八家堡村家润碧泽园小区门面房西侧第十间,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41万元整,首付拾伍万元,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闲置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以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并约定了其他事宜。同日,原告郭亚军向西安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五万元,该公司向原告郭亚军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同日,被告王德兴向原告郭亚军出具收条一张,注明:“收条,今收到郭亚军八家堡村家润碧泽园小区门面房西侧第十间房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此据收款人:王德兴2017年4.6日。”。后因此事双方发生纠纷,形成诉讼。起诉时原告将西安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后自愿申请撤销对该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称涉案的该门面房无相关手续和五证。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收条、收款收据、房屋出售合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合意,由被告向原告出售房屋,但双方均承认该房屋并无相关手续及五证,故该房屋出售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收取其的房款10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其与西安万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西安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事宜,与本案无关。原告自愿撤销对西安润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亚军购房款1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1100元,由被告承担22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