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利民诉被告宜宾火车站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民,宜宾火车站,成都铁路局内江车务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989号原告:吴利民,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虹飞,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1077。被告:宜宾火车站。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前进路***号。主要负责人:熊朝军,站长。被告:成都铁路局内江车务段。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主要负责人:赵应良,段长。原告吴利民与被告宜宾火车站、成都铁路局内江车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吴利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90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9年10月由被告宜宾火车站招聘为治安联防队员,随即被安排到宜宾火车站治安联防队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1年10月,原告被调往宜宾北(调黄楼车站)治安联防队工作,从1993年起原告分别被被告宜宾火车站派往孔滩站、王场站等从事治安工作至今。工作期间治安联防队的业务一直受被告宜宾火车站公安派出所管理。申请人上班工作至今已达27年之久,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现已年满60周岁以上,理应享受退休待遇,但被告宜宾火车站却因未给原告办理社保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享有退休工资。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7月21日,宜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实质属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纠纷,并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吴利民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利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