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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荣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荣林,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万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荣林,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沿河东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51415。法定代表人:赵健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艳霞,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高万明,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上诉人唐荣林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原审第三人高万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荣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唐荣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荣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唐荣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泽审 判 员  闫信良代理审判员  伏虹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