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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同和办事处联干路南侧、庞家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539547364法定代表人万云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奎,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681737819459F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海华,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86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