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德民与郑德香第三人郑泽勇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民,郑德香,郑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65��申请执行人郑德民。被执行人郑德香。第三人郑泽勇。申请执行人郑德民与被执行人郑德香第三人郑泽勇所有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德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浑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2日后申请执行人郑德民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案号为(2017)吉0602执865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廉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