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42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锦龙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劳伟源,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伟雄,该局副股长。委托代理人梁成文,该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科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荔村村委会伦教集约工业区国际木工机械城20号。法定代表人龙国安。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务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41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41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顺地税征字[2016]第4100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静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