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5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蔡怡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蔡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5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被执行人蔡怡珍,女,汉族,1956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行审复2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怡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怡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怡珍在银行的存款365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