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聪与李允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聪,李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财保136号申请人:李聪,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平,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允峰,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人李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允峰所有位于沛县安泰花园x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保全价值3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允峰住房公积金(保全价值15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李允峰工资收入5万元。并以其与案外人杨金枝共同所有的位于沛县正阳路西侧华茂万和城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允峰所有的位于沛县安泰花园36号楼2单元801室房产,保全价值3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允峰住房公积金15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李允峰工资5万元;四、查封申请人李聪与案外人杨金枝共同所有的位于沛县正阳路西侧华茂万和城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苏20**沛县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安志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