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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谭春凤、鲜燕诉被告王丽、刘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凤,鲜燕,刘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490号原告谭春凤,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鲜燕,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罗莉,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丽,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艳,住四川省资阳市。在审理原告谭春凤、鲜燕与被告王丽、刘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春凤、鲜燕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春凤、鲜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春凤、鲜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雨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