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谭春凤、鲜燕诉被告王丽、刘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凤,鲜燕,刘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490号原告谭春凤,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鲜燕,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罗莉,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丽,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艳,住四川省资阳市。在审理原告谭春凤、鲜燕与被告王丽、刘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春凤、鲜燕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春凤、鲜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春凤、鲜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雨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