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改荣与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改荣,商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21行初13号原告陈改荣,女,生于1943年7月27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委托代理人刘艳,女,生于1983年3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陈改荣之儿媳。委托代理人程玉宇,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思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公学,系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改荣不服被告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陈改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承诺按国家拆迁标准对其地面附属物及房屋予以赔偿为由,申请撤回本次行政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改荣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改荣负担。审 判 长 闵西尧审 判 员 周梦琳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