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催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卓兴贸易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卓兴贸易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201号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卓兴贸易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卓兴贸易行。法定代表人:陈美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娣,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卓兴贸易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卓兴贸易行持有的号码为161030553036、161030553049、161030553050、161030553053(付款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栏四沙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横栏镇卓兴贸易行,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4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卓兴贸易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翠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