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进波与马应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波,马应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944号原告:张进波,男,1988年12月18日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马应永,男,1989年11月1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原告张进波与被告马应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进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进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进波负担。审判员 周洪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国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