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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进波与马应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波,马应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944号原告:张进波,男,1988年12月18日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马应永,男,1989年11月1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原告张进波与被告马应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进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进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进波负担。审判员  周洪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国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