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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祁玲与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玲,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945号原告:祁玲,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四辈(系原告丈夫),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中心小区1营业房。原告祁玲与被告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祁玲以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祁玲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薛 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