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弋明振与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邓锦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弋明振,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邓锦杰,燕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弋明振,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生。被执行人: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锦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锦杰,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燕松山,男,汉族,1966年8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弋明振与被执行人济源市腾达矿产品有限公司、邓锦杰、燕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弋明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燕松山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8号13号楼19层1××3号(证号:1401222204)、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8号13号楼19层1××4号(证号:1401222203)房产共计两套。另查明,被执行人邓锦杰名下位于登封市区大禹路与207国道交叉口房产(房产证号:××号)以及位于登封市菜园路东竹苇街十五巷房产(证号:登003841)共计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燕松山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8号13号楼19层1××3号房产(证号:1401222204)、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8号13号楼19层1××4号房产(证号:1401222203)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邓锦杰名下位于登封市区大禹路与207国道交叉口房产(房产证号:××号)、位于登封市菜园路东竹苇街十五巷房产(证号:登003841)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帅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