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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辖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蒋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兴隆路567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傅继礼,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帅,男,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2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潍坊北大科技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总部在潍坊市奎文区,实际经营业务地点也在潍坊市奎文区,因此上诉人的住所地应该是潍坊市奎文区。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七条约定发生纠纷“。;或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本案中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据管辖约定,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