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候庆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候庆平,周琳,刘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黄县学期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86284282-6。法定代表人钟宏勇,系改行行长。被执行人:候庆平,女,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周琳,男,汉族,1976年2月29日出生,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刘香,女,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钱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候庆平、周琳、刘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候庆平、周琳、刘香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的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同意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黄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6民初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慧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