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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子阿敌与普格县永安乡人民政府、普格县永安乡洛乌村民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子阿敌,普格县永安乡人民政府,普格县永安乡洛乌村民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98号原告孙子阿敌,男,彝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四川普格县人,村民。被告普格县永安乡人民政府,地址:普格县永安乡。法定代表人:张兴荣,系该乡乡长。被告普格县永安乡洛乌村民委,地址:普格县永安乡。法定代表人:阿子莫子歪,系村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孙子阿敌与普格县永安乡人民政府、普格县永安乡洛乌村民委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子阿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子阿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3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阿支乃古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