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王安勇、郑典林、郑典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安勇,郑典林,郑典平,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顺城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20686363-7。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滨江路静心商务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安勇,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郑典林,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郑典平,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平武镇安兴街30号。法定代表人:洪娟。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资阳市简阳广联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王安勇、郑典林、郑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房产、车辆登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情况,询问了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3757616元、执行费399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干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