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凤琴申请执行杨长春、包太刚、贵州荣弘汇教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9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琴,杨长春,包太刚,贵州荣弘汇教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杨凤琴被执行人杨长春被执行人包太刚被执行人贵州荣弘汇教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杨长春、包太刚、贵州荣弘汇教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杨长春名下位于凯里市清平南路金桥师范*号商住楼*单元*层*室117.02㎡房屋一套进行了公开拍卖,在变卖过程中,竞买人李某某(522625198********0)以5100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凯里市清平南路金桥师范*号商住楼*单元*层*室117.02㎡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某某(522625198********0)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李某某时转移。二、买受人李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斌审判员 王庆彪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柱柱 来源: